金門縣居民嚴重傷病患轉診

 

赴台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

 

注意事項:

 

  1. 凡經醫師開立轉診單後,須於三個月內赴台就醫,看門診或就醫出院後三個月內至衛生局或衛生所申請。
  2. 申請時應檢附(1)申請表

(2)來回機票票根(限經濟艙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3)就醫事實證明憑證(如醫療收費單據影本)

(4)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存摺影本

  1. 申請表單請詳填個案資料,並蓋妥轉出即轉入醫院及醫師戳章。
  2. 一般民眾每年申請補助以四次為限,每次補助為機票票價半額,如因病情確有需要,可增加為每年六次,超出部分須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,並經衛生局審核後可領補助。
  3.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者,每年申請補助不限次數,每次補助為票價全額,為申請時應檢具重大傷病卡影本。
  4. 十二歲以下及六十五歲以上病患,持有重大傷病卡者或持有中、重度殘障手冊病患,奇陪同就醫者一人(需搭乘同班飛機),亦可申請補助。申請除檢附第二點資料外,需另外檢附陪同人員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,及病患之重大傷病卡或殘障手冊影本。
  5. 個案轉診赴台至基層診所就醫者,不予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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