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及會務工作人員子女獎學金施行辦法
第一條:本會為鼓勵會員及會務人員子女努力向學,特訂本辦法。
第二條:本獎學金之審查與發給,由理事會推派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組成審查委員會,並指派一人為主任委員,負責審查核定後發給之,委員任期以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。
第三條:獎學金由本會預算內編列之。
第四條:本會會員及會務人員之子女,凡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(日間部)、高中、高職(日間部)、國中必須仍在學就讀者,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。
(1)公立學校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、私立學校八十五分以上。
(2)操行成績:甲等或八十分以上者。
(3)體育成績:乙等或七十分以上者。
第五條:申請對象:
(1)本會所屬會員子女(含會務人員子女)。
(2)加入本會滿六個月以上者(夫婦同為會員時,限由一人申請)。
(3)繳清會費者。
第六條:本辦法所訂獎學金,係每一學年發給一次,其申請時間每年申請乙次,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(逾期不受理)。
第七條: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暫訂如下:
(1)公私立大專院校在讀生(五專生四、五年級),每學年暫訂最高為3名,每名發給新台幣貳仟元及獎狀乙面,高中、高職、國中在讀生(五專生一、二、三年級)每學年暫訂最高為10名,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及獎狀乙面。
(2)申請名額如超過所訂名額者,由本會審查按下列程序辦理。
1. 以學業成績分數高者為優先。
2. 如成績相同則以資深會員為先。
3. 就讀公費院校或高中、高職、國中學生,如已領有其他獎學金或已畢業者,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。
第八條:申請手續:
(1)填寫獎學金申請書乙份,申請書向本會索取。
(2)繳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及印章。
(3)繳附成績單正本、學生證影本及最近兩寸半身相片乙張。
第九條:本辦法所稱院校不包括研究所、補習學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校。
第十條:申請人對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,均不得提出異議。